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长沙市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激励乡村名匠工作室的创新创业,提高农村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认定结果公示至少应持续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正式认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长沙市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长沙市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激励乡村名匠工作室的创新创业,提高农村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是长沙市农村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主体,是在农村地区从事传统手工技艺、文化创意和现代科技等领域的工艺品生产、培训教育、推广展示、设计创意的创客工作室。
第四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的核心要求是市场导向、技术导向、需求导向和创新导向。
第五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条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二)有一定的工艺品生产能力或传统手工技艺传承能力;
(三)有一定的市场开拓和推广能力;
(四)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的认定与市场主体资格认定相结合,认定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并符合条件的工作室为乡村名匠工作室。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的认定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的认定申请须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现场考察、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第十条 认定考察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由相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认定考察组应当全面了解乡村名匠工作室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市场开拓和推广能力、资金和管理等方面情况,对申请工作室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第十二条 认定考察组应当根据申请工作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考察组的评审意见和认定结果经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申请工作室告知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认定结果分为认定和不认定两种情况。
第十五条 认定结果公示至少应持续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正式认定。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乡村名匠工作室的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
(二)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如土地、税收等方面;
(三)享受市场推广、展示和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四)获得乡村名匠工作室的标志和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乡村名匠工作室的个人,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获得一定的奖励金或补贴;
(二)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如培训、就业等方面;
(三)享受市场推广、展示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四)获得乡村名匠工作室的标志和荣誉称号。
第四章 监管与评估
第十八条 乡村名匠工作室在认定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定期向认定机构报送经营情况和管理报告。
第十九条 认定机构应当对乡村名匠工作室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督促和整改。
第二十条 认定机构应当每年对乡村名匠工作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奖励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若乡村名匠工作室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认定机构有权撤销其名号,并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