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南京失业保险金在转移到外省领取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转往的城市具有失业保险制度并且能够与南京失业保险部门进行跨地区协商;2.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南京失业保险并完成缴费;3.失业人员已经注册为南京城镇户籍。此外,根据南京市的规定,南京市内的失业人员在外地就业、外地工作或外地创业的情况下,通常是无法继续领取南京的失业保险金的。因此,转移到外省后不能再领取南京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南京失业保险金在转移到外省领取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转往的城市具有失业保险制度并且能够与南京失业保险部门进行跨地区协商;
2. 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南京失业保险并完成缴费;
3. 失业人员已经注册为南京城镇户籍。
此外,根据南京市的规定,南京市内的失业人员在外地就业、外地工作或外地创业的情况下,通常是无法继续领取南京的失业保险金的。因此,转移到外省后不能再领取南京的失业保险金。
具体的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标准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请参考当地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