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在上述情况下先行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具体的支付范围和条件,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第六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破产、病残或死亡导致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
(二)集体企业解散、破产或倒闭,导致职工工资、工伤待遇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
(三)工资拖欠等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在上述情况下先行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具体的支付范围和条件,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