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录编制原则:基于药品的疗效、安全性、临床必要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编制。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要求,现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录范围:本目录适用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包括医院门诊、住院药品及医疗器械。
二、目录编制原则:基于药品的疗效、安全性、临床必要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编制。
三、目录分类:按照药品的治疗作用、剂型及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分为西药、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等。
四、目录更新:本目录将定期进行更新,按照国家药品审评审批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
五、目录使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目录进行医保报销药品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和医生应按照本目录规定合理开具处方,保障患者权益。
六、目录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目录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指导,保障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七、其他事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发布药品目录相关的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医生认真遵守本目录的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