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湖南省范围内销售新购买或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前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迁出湖南省范围、报废、销售等情况,应当在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依法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
第二条 在湖南省范围内销售新购买或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前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采取真实、准确和及时记录的原则,登记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二)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颜色、车身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码)等信息;
(三)电动自行车的购置时间、购置地点以及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四)电动自行车的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登记信息。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亲自前往登记机关办理,到场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数据库,确保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每年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机关进行年检,重新核对登记信息,并办理电动自行车年检标志。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迁出湖南省范围、报废、销售等情况,应当在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登记信息的双向互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