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都市财政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一、总则
为加快推动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奖励对象
凡在成都市注册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成都市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财政奖励。
四、奖励项目
(一)研发创新奖励:对在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科研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财政奖励。
(二)生产装备更新奖励:对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装备更新升级的企业,给予相关设备购置方面的财政奖励。
(三)产销规模奖励:对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业,根据销售额和产销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
(四)示范应用奖励:对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给予购车补贴和运营支持等方面的财政奖励。
五、申请与审批
(一)奖励申请: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财政奖励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相关部门给予技术、市场等方面的评估意见。
(三)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企业将获得财政奖励,并签署相关合同。
六、使用与监督
(一)财政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目。
(二)成都市财政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七、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成都市财政拨款、相关政府投资以及其他可能的筹资渠道。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