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注册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妥善安置,不得堵塞车辆通行、消防通道和保障设施。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等。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装备有两个以上车轮,并具有人力驱动装置的车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环保原则,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电动自行车,并提倡绿色出行方式;
(三)人文关怀原则,关注广大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权益和需求,提供便利的交通环境。
第五条 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行驶管理、停放等进行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检验。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生产许可证,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获得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应当由车辆管理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持有注册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路行驶。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尊重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禁止违反交通信号、横穿道路等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当配备有效的前照灯、后尾灯和反光标识,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妥善安置,不得堵塞车辆通行、消防通道和保障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等。
第十四条 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