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摇号、竞价等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提高住房供给质量,促进居民居住条件改善,现将《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管理,保障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快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以共有产权方式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住房,实行购买资格准入、共有权注销回购、市场化运营等制度。
第三条: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维护购房人和共有产权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需符合购买资格要求,购买人应具备独立住房需求、在本市无住房、家庭收入稳定等条件。
第五条: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确定,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楼层高度等因素影响价格确定。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摇号、竞价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分离,购买人享有居住权,收益权归共有产权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应当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住房质量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的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纳入政府监管。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