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供热活动。第二章供热主体第四条西安市供热事业的主体为供热企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被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供热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条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供热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西安市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供热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供热活动。
第三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供热主体
第四条 西安市供热事业的主体为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能力;
(三)具备供热服务能力,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优质供热服务;
(四)具备保障供热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运行和管理制度,提高供热效率,保障供热质量。
第三章 供热服务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用户咨询、投诉处理、应急服务等服务,方便用户使用供热设施。
第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第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合理的供热计量和计费方式,确保用户收费公平合理。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供热价格,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廉洁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供热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供热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供热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