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因工作原因造成工伤,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滞纳金,并对拒不缴纳的单位依法进行罚款。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伤待遇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因工作原因造成工伤,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滞纳金,并对拒不缴纳的单位依法进行罚款。
被保险人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伤待遇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因工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只支付了部分工伤待遇或者拒不支付的,由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并视情节加收滞纳金,并对拒不支付的单位依法进行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或者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参加或者缴纳的,给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