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等危险行为。第四章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非机动车道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依靠电力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负载人员、装载物品的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也适用于非机动车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并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章 驾驶人和管理人员的义务及权利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持有电动自行车驾驶证。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法要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管理人员应当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检查和验收车辆的安全性能,并向购买、租赁人提供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碰撞。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等危险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后灯光,保证行驶安全。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非机动车道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行驶速度划分不同车道,根据交通流量调整车道宽度。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故意破坏、伪造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号牌,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