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分为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两类。第四条创业补贴对象为在沈阳市注册并开展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在高校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创业活动的;(二)经评估认定,自主创业意向明确,具备基本创业能力的。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如有需要,可进行修订。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安置,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分为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两类。生活补贴是指对就业难、生活困难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补贴;创业补贴是指对开展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
第三条 生活补贴对象为在沈阳市注册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已参加就业服务,经评估认定的;
(二)高校毕业生家庭困难,未就业或部分就业的;
(三)高校毕业生残疾、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生活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第四条 创业补贴对象为在沈阳市注册并开展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高校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创业活动的;
(二)经评估认定,自主创业意向明确,具备基本创业能力的。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创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第五条 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保障。
第六条 申请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办理。
第七条 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的发放周期为一年,按照月或季度给予发放。
第八条 对于虚假申报、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如有需要,可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