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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受理期限一览

时间:2023-07-1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行业数据 文档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天津市工伤职工救治费支付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工伤职工救治费支付受理机构受理期限届满后15日内组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在30日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以上时间仅作参考,具体的受理期限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天津市工伤职工救治费支付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工伤职工救治费支付受理机构受理期限届满后15日内组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在30日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具体的受理期限如下:

1. 工伤职工救治费支付受理机构受理决定:5日内;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意见:30日内。

以上时间仅作参考,具体的受理期限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建议您在申请工伤职工救治费时,根据实际情况尽早提交申请材料,以确保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和鉴定过程。如遇受理期限内未获得受理决定或鉴定意见的情况,您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