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招生工作由山东省医学生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招生计划由山东省林业厅根据国家和省党委政府的要求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因未尽事宜,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制定。
《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医学生公费教育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医学生公费教育的制度建设,提高医学生公费教育质量,培养国家急需的高水平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举办的中西医、中草药、中医养生、中医康复等专业的医学生接受国家资助和免费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医学生公费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医学专门人才。培养医学生掌握临床医学理论和技能,具备扎实的医学基本知识和实践能力,有较高的医学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医学事业的需要。
第四条 医学生公费教育实行招生、培养和管理的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 招 生
第五条 医学生公费教育实行公开招生,择优录取。
第六条 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学历(含预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的中国公民。根据国家和省林业厅的要求,招生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招生专业为中西医、中草药、中医养生、中医康复等医学专业。
第八条 招生工作由山东省医学生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生计划由山东省林业厅根据国家和省党委政府的要求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条 医学生公费教育实行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为五年或六年。
第十一条 医学生的培养任务由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培养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注重培养能力、素质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和省林业厅的要求,对医学生进行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和医学道德等方面的全面培养。并重视实践环节,注重实际操作和临床实习。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资力量。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医学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厅的要求,对医学生进行考核与评价。毕业时,医学生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医学执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医生资格。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医学生公费教育实行学生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学生管理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遵循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 学生的入学管理、学分管理、学业评价和奖惩等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依法进行。
第五章 资 助
第十八条 医学生公费教育享受国家和省林业厅的各项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医学生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生活补助等资助。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未尽事宜,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