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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原文)

时间:2023-07-1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行业数据 文档下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预售商品房款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佛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所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预售商品房款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足额交纳,并经专用账户结算。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电子化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便利购房者查询预售款信息。

第二章 预售合同及预售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预售款,并在合同中明示购房者付款方式、账户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预售款支付的比例、时间及期限,并按期收取预售款。

第八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将合同备案信息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并在备案信息中明示预售款使用方向与专用账户号码。

第九条 预售款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接受现金支付。

第十条 购房者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预售款,不得擅自延迟支付或者支付不足。

第十一条 购房者支付预售款后,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购房者可以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公开渠道查询预售款的收付情况,并提出监督检举。

第十四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及支出预售款,不得挪用或冻结预售款。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应当经过审计机构审计,并按照规定公示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实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发现商品房开发企业存在挪用或冻结预售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以依法吊销其开发资质。

第十九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专用账户或挪用预售款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佛山市政府令第XXX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佛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