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由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确保项目地理位置便利、交通便利等条件。第四条监督与责任(一)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居民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的问题,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上为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原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唐山市实际情况,为保障性住房的统筹建设和并轨运行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统筹建设
(一)唐山市在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布局和分布,优化住房配套设施的设置,确保保障性住房与市政服务设施相互衔接。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由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确保项目地理位置便利、交通便利等条件。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并兼顾居住功能的满足与扩展。
第二条 并轨运行
(一)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纳入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业务流程协同。
(二)建立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出租房源的管理和租金的监管,确保租金合理、公平。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及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维修责任。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配租
(一)符合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居民申请的审核,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原则为优先安置无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满足其他特殊需求的人群和困难群体。
第四条 监督与责任
(一)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正常运行。
(三)居民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的问题,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以上为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原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