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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时间:2023-07-2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行业数据 文档下载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和相关政策,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平等对待劳动者,不得歧视劳动者。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康复后并不会传染新冠病毒,因此不应该因曾经患病而对其就业产生歧视。如果劳动者遭到因为曾患新冠肺炎而被拒绝录用的歧视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并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和相关政策,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平等对待劳动者,不得歧视劳动者。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康复后并不会传染新冠病毒,因此不应该因曾经患病而对其就业产生歧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该加强自身的防疫措施,在保证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如果劳动者遭到因为曾患新冠肺炎而被拒绝录用的歧视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并寻求法律保护。